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渠道第十八条已废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信访人依法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