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十七条已废止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