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房产出租单位,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

(二)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三)调解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纠纷;

(四)听取和答复承租人对有关房屋问题的咨询。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