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房产的经营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房产出租单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二)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三)调解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纠纷;(四)听取和答复承租人对有关房屋问题的咨询。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