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房产的经营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已出租的公有住宅,经房管机关批准另作他用时,房产出租单位或用房单位须给承租人另行合理安排住房,安排标准比照省、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执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