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盐业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生产加工设备、盐产品等违法物品、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