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盐业主管机构与盐业经营企业应当政企分离。盐业主管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盐业经营活动。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