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