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盐业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本辖区内涉盐产品及其包装物的生产、储存、销售场所进行检查;(二)对涉盐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三)查阅、抄录、复制和提取涉盐违法案件的文件、票据及有关证明材料;(四)对涉盐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