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盐业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盐业主管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二)为举报涉盐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保守秘密;(三)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