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在本省范围内运输其他工业用盐的,必须持有本省食盐批发企业的发盐凭证;从本省运出或者从省外运进本省的其他工业用盐的,必须持有本省盐业主管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未取得发盐凭证、准运证的,不得运输其他工业用盐。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