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监督检查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了解有关情况;(二)按照法定程序查询和收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往来款项、账册及资料;(三)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和场所;(四)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商品;(五)经监督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