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监督检查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了解有关情况;

(二)按照法定程序查询和收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往来款项、账册及资料;

(三)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和场所;

(四)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商品;

(五)经监督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