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凡查封、扣押的财物,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容易腐烂、变质等不易保存的物品,经县级以上监督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定程序先行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