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虚报、冒领教育经费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归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