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