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虚报、冒领教育经费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归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