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学校接受的各类捐资助学经费、按政策收取的非税收入、勤工俭学收入等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