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章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第三十条已废止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两个月前提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