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二)起草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承办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前的具体工作;

(四)调查了解和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并对有关违法事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报告;

(五)对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重要案件,进行调查研究,为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开展监督做好准备。

(六)组织讨论修改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

(七)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八)办理主任会议交付审查的有关议案;

(九)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参加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

(十)宣传宪法、法律和法规;

(十一)督办有关申诉、控告案件;

(十二)承办常委会执法检查、评议的具体工作;

(十三)承办与省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事宜,承办人事任免、代表资格审查、代表视察以及换届选举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办外事活动的有关事项;

(十五)办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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