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第六章 税收优惠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保税区企业、机构进出口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一)建设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二)保税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燃料、生产和管理设备、办公用品以及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三)保税区内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建筑材料、管理设备、办公用品,以及所需的维修零配件;(四)保税区企业生产加工的出口产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