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出入保税区的货物和保税区企业之间的货物买卖、存储、保管、运输等可以外币计价结算。允许保税区企业在保税区内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现钞帐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新台币可以在保税区金融机构兑换。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