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

保税区企业、机构进出口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一)建设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

(二)保税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燃料、生产和管理设备、办公用品以及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三)保税区内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建筑材料、管理设备、办公用品,以及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四)保税区企业生产加工的出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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