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第六章 税收优惠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下列货物予以保税:(一)保税区企业进口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二)转口货物;(三)仓储货物;(四)其他经海关核准的货物。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