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对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实施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拒绝实施、中断运行、擅自修改或者变更。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