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第二十一条有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对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实施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拒绝实施、中断运行、擅自修改或者变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