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第二十二条有效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办理接入服务时,应当查验经营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终止接入服务;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暂停接入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