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第二条已废止《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实施、监督、管理、修编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