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或者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