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协调程序编制省域规划、市域规划或者划定一级空间管治区范围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更改一级空间管治区范围或者不按要求进行保护和控制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