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或者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