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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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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擅自取消或变更航线、停靠站点及减少班次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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