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第四十二条已废止非法从事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而营运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运力和易主经营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继续经营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