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效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二)对社会团体人事和劳动工资进行监督;(三)对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接受资助和兴办经济实体进行监督;(四)负责社会团体对外交流等重大活动的审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