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二)对社会团体人事和劳动工资进行监督;

(三)对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接受资助和兴办经济实体进行监督;

(四)负责社会团体对外交流等重大活动的审定。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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