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社会团体接受年度检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构和人员的变动情况;

(二)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上一年度财务决算;

(四)《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五)《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六)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