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效社会团体接受年度检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机构和人员的变动情况;(二)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三)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四)《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五)《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六)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