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效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职责;(二)可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对社会团体的人事、财务、员工社会保障等工作进行检查;(三)为社会团体提供政策解答和服务。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