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文化、宗教、园林等单位利用文物进行经营性活动,应当从每年的收入中提取适当经费,专门用于该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维修。自治区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为文物保护事业给予物资和技术支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