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文化、宗教、园林等单位利用文物进行经营性活动,应当从每年的收入中提取适当经费,专门用于该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维修。

自治区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为文物保护事业给予物资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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