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文物行政部门、考古发掘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二)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三)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