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盗掘古墓、古遗址和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隐瞒不报,不及时立案,使国有文物造成损失的;
(二)因建设工程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或者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的;
(三)对国有文物保管不善,不及时移交,或者因为非自然原因致使被缴文物造成损失的;
(四)对明知文物存在自然损毁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缓解危险或者予以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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