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文物行政部门、考古发掘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二)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三)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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