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及时依法无偿移交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由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