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供电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断供电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予以事先通知;

(二)采取了防范设备重大损失、人身伤害的措施;

(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四)不影响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

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以窃电为由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