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用电安全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用户有窃电行为或者有窃电嫌疑的,由供电企业提请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用电安全检查人员对于现场发现的窃电行为,应当制止,保存证据,并制作用电安全检查笔录。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