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交通、公安、城建、土地、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邮电、电力、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搞好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畅通。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