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交通、公安、城建、土地、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邮电、电力、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搞好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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