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能源建设的领导,统筹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农村能源建设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扶持农村能源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