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开发、利用和节约农村能源的宣传,加强对农民群众的科学用能教育,普及农村能源科学技术知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