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保护区范围内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