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保护区范围内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