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第五章 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和监测设施保护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和监测设施。在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保护区范围内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迁移或者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